B.人权 格兰富供应商应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在人权方面的各项规定。格兰富供应商必须尊 重人权,不得在其业务活动的任何阶段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侵犯人权的活动。为 实现这一目标,供应商应自行开展尽职调查。此外,我们对于特定领域的人权问 题还有具体的规范要求,概述如下。 工作时间 供应商应确保有关工作时间(包括正 常工作时间、加班、休息日和工间休 息)的政策和程序符合相关国家的法 律规章。如果法律体系未明确规定正 常工作时间,则每周正常工作时间的 上限不应超过 48 小时。 可从事非高危工作,同时不得从事夜班 工作。 供应商的工厂只有在完全符合国际劳工 组织 (ILO) 第 138 号公约及其他相关 ILO 公约的所有适用要素时,方可雇用 年龄在 13 岁至 15 岁的劳工。 加班时间应在适用法律规章限定的范 围内,或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 间的总计时长不超过 60 小时,取两 者之中较低者。所有劳工均有权在每 周享受一个不间断的休息期,每七天 的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24 小时。 童工及雇用未成年 人 供应商不得招聘或雇用童工。劳工的 年龄必须超过 15 岁或生产所在国的 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最低年限,取两者 之中较高者。青少年劳工(指超过最 低年限而未满 18 岁的工人群体)仅 强制劳动 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。供应商不得 利用或从事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和/或 人口贩卖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: • 任何形式的契约束缚、禁锢和/或监 狱劳役; • 限制行动自由; • 扣留重要的个人原始身份证明文 件;以及 • 任何其他妨碍劳工自由结束雇用关 系的极端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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